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为研究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实施》,今年11月14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印发了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资源保护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三省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有关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为保护丹江口水库水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认识到当前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严峻形势。
会议强调,认真组织开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关键,并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契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上来,将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通水时丹江口水库水质达到II类标准。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并要求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启动《规划》项目的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通过不断努力,确保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通水前实现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II类,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II类,直接汇入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III类;到2010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COD9.6万吨/年,氨氮0.39万吨/年。在水土流失治理区的25个县,使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30~40%,小流域减蚀率达到60~70%以上,林草覆盖度增加15~20%。
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对《规划》批复的要求,河南、湖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实现《规划》目标负总责,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控制单元进一步分解目标,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既要有分工,又要形成联合机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统筹《规划》与国家已开展的有关城市建设、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小水电代燃料、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富民等专项规划(资金),在这些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
三是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启动规划项目。尽快实施《规划》中明确的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近期项目。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治污控制单元和重点防治分区,按照项目对丹江口水库水质影响程度和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实施的顺序,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当前,要抓紧做好明年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是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采取“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质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联席会议,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报国务院。
五是积极研究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能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益。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这一跨区域、跨部门的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议国家研究制定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政府也要建立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为规范经济社会活动,强化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六是其它有关问题。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力度,坚决关闭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严把新上项目关,严禁在库区新建重污染的项目。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企业结构,限期关闭生产规模小,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加强对黄姜加工污染综合防治的科技攻关,筛选和优化黄姜加工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工艺,强化示范与推广,减少黄姜种植与加工污染。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高度重视以库区为重点的地质环境保护,在搬迁、新建项目时,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以防止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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