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司法会计工作 全面指导检察工作新实践

★ 当前位置: 首 页 >>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专栏 >> 理论研究 >> 正文
信息来源: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日16:24 文章编辑:原野
徐茂中  陈德文
   
    司法会计工作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运用司法会计科学原理和技术手段,通过对涉案资金及运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揭露和证实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广泛、深入地开展司法会计工作,用来指导检察工作新实践,显得越来越紧迫。
 
    一、司法会计与会计、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认定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有三点:一是对案件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技术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也被称为司法会计鉴定;二是为司法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经济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例如,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证实和揭露犯罪,因而,在我国,司法会计检查,也被称为司法会计侦查;三是促进发案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被称为事后预防。
 
    会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或管理,是对一个单位的财物进行监督,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它与审计查账是有区别的,一般审计查帐主要是核查帐目收支是否平衡、会计操作行为是否合规合理、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会政策的规定。而司法会计检查工作往往要从表面看似合理的帐目中查出问题,从看似合理的会计行为中查出犯罪行为。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既要懂查帐,又要懂办案,既要懂司法会计,又要懂法律。司法会计检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
 
    司法会计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检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和疑点,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否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认定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大的门类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查,都统属于司法会计学科;但从它们各自的职能和行政隶属上,却有以下诸多原因。
 
    1、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司法会计检查才是获取送检物的根本途径和手段。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的最大区别,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因此,尽管犯罪痕迹大多存留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之间,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不了解经济事务及其活动规律,也难于取得客观、可靠、全面的送检材料;而送检物搜集得是否客观、齐备,又直接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最终鉴定结果。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只是送检物的评定人;因此,鉴定人既可以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也可以是聘请的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非司法人员,但是,都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则是实施侦查,搜集线索及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侦查权。因此,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只能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
 
    3、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层次的鉴别和不同角度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既是司法会计检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一个不同角度的评定。
 
    4、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检查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属于技术评定工作;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则是行使侦查职能。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自身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事实上也无法取代司法会计检查工作。正是这些原因,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对于有效地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对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方面说司法会计人员不只是坐等做鉴定,还可以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检查,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有关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司法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但技术人员不能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行使侦查权,其所提供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工作。所以,如果一个司法会计人员以技术协助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检查配合侦查案件,同时,又需要对该案件出具鉴定时,则应该更换其他的司法会计人员进行鉴定,这样才能避免程序上的违法,又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1、在案件初查中的作用。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来源,而对举报线索所进行的科学分析与判断,则是一项高智能的思维活动。它不仅运用到侦查学,还要有娴熟的查账技能来确定初查的方法和初查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如不具备查账的专业技能,尤其是被调查的经济事项处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原先拟订的初查方法和初查内容。如果具备专业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举报内容,确定初查的方法及步骤,不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还能大大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甚至使有的举报线索起死回生。
 
    2、在扩大侦查成果方面的作用。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绝大多数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掌握的财务知识,刻意不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登记账目,造成有账查不清的事实。案发后又寻找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在此情况下,必须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对账目进行深挖细查,对出现的疑点作因果关系、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据此向侦查部门提供科学的侦查方向。同时,职务犯罪往往具有关联性,许多职务犯罪都不是孤立地发生的,在具体实施查账的过程中,随时注意发现并收集其他犯罪线索,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个案办成窝案、串案,由小案办成大案。
 
    3、出具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会计根据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对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就是办案人员在已经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中某一凭证或部分凭证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其主要作用:一是确认案件涉及到的会计凭证能否起到事实证据的作用,以及该凭证所处的证据地位,以有利于案件承办部门准确地选择和运用证据。二是界定犯罪嫌疑人侵犯资产的性质,以便案件承办部门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四、司法会计在公诉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作为指控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在绝大多数经济案件中,不管是贪污、侵占、挪用,还是虚假出资、偷税、抗税等,都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支撑,没有客观公正的会计检查、鉴定结论,必将会削弱检察机关的公诉效果。司法会计在公诉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公诉人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如果发现有明显缺证,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补充证据或核实缺证的原因。例如:已提取作案使用的商业汇票没有提取背书的,还不能直接证明款项的下落,须通过检查银行资料,收集背书证据。
 
    2、公诉人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如果发现因提取方法不当,而造成证据不完整或关键文字、数字看不清的,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重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3、公诉人在审查证据中如果发现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或情节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查明造成证据不符的原因或重新核实证据。
 
    4、公诉人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如发现结论所引用的基本证据中,有尚未经过法定程序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情形的,可以通过检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查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集和固定。
 
    五、司法会计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很多涉及到财产纠纷等类型的经济案件,需要运用一定的会计知识和较深的会计实践经验去分析判断案情,从而作出是否提请抗诉的决定。如:某街道办事处在新老会计交接时,老会计黄某将已开具的5千元收据(未登记账目)作为现金移交给新会计陈某,但黄某收取的现金并未交给陈某。由于陈某缺乏会计常识,不经审核就在“移交表”上签了字。几年后,该街道办事处对陈某经手的账目审计时发现“短款”5千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追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先后委托四家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审、二审依据审计结论均判决陈某败诉。为打这场官司,陈某将家里唯一值钱的一台彩电卖了。后司法会计人员受该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委托,对该案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查明了老会计黄某只移交收据,而未移交现金的事实,并出具了《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民行科依据《报告》向上级检察院提抗获得成功。
 
    六、对当前司法会计工作的建议
 
    目前,在检察机关中,司法会计工作开展的还很不平衡,普遍存在着这样几种倾向,一是重司法会计检查(即查帐),轻司法会计鉴定;二是重其他检察技术人员的培养,轻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培养;三是重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而轻在其他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四是重检察员和其他检察技术人员的法定资格认证,轻司法会计人员的法定资格认证。鉴于此,应当尽快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让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检察机关顺利地开展起来。
 
    2、司法会计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它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检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等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中。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充分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积极推动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作用,也要推动其在民事行政案件等其他检察业务中的重要作用,避免有所偏颇。
 
    3、在检察工作中,要更新观点,重新认识司法会计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司法会计人员沟通,必要时可以运用司法会计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司法会计检验,对于关键性的财务会计资料问题及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从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理论与实践专栏 发布时间:2006年8月28日9:50
 
(作者: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