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汽车下乡”工作开始推进 农民购车每车最高补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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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7日9:19 文章编辑:青山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3月17日讯 据《十堰晚报》报道(记者李伟):10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简称“汽车下乡”方案)获国务院批准。记者从十堰市商务局获悉,“汽车下乡”方案目前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十堰市也在推进相关的协调工作。
  “汽车下乡”方案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给予车价10%的经济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轿车、SUV、MPV等乘用车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同时,还将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摩托车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补贴行为及对象
  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汽车下乡”政策补贴的对象主要是: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换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换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
      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大致为: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等相关手续。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等相关手续。
  我市的汽车业内人士认为,“汽车下乡”实施细则的出台,会对整个汽车产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也给中国的自主品牌带来了发展新机遇。但是没有将广大市民关注的乘用车纳入其中,我市的不少经销商表示有点失望,但是他们表示将通过其它促销举措来进军二三级市场。
相关链接:
  “汽车下乡”方案中所指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轮子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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