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18日讯(余敬海 王锐):房县法院三年来,已办理委托司法鉴定业务174件,双方协商一致156件,法院依法指定的为18件,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均获得双方认可,没有重复申请鉴定的情况。
200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房县法院迅速转变司法技术室职能,结合自身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作法:一是制定了《房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范了鉴定程序,使审判和对外鉴定统分结合,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服务了审判工作。二是由业务庭、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签署是否同意签定意见。三是业务庭审查同意鉴定后会同司法技术室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公开、公平地选择鉴定单位并记入笔录、双方签字,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指定。四是由业务庭和技术室填写《司法技术对外委托鉴定审批意见书》,报请分管院长审批。五是由司法技术室审查办理对外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由司法技术室将鉴定结果送达办案业务庭并整理归档。
三年来,房县法院法院指定的鉴定单位把权利交给当事人,采用抽签选择的办法完成,也从未因法院指定鉴定单位不妥而引发信访的现象。这样,既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公平参与,又让法官办案不参与鉴定,既给了当事人的权利,又给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了举证的平台,充分发挥了司法鉴定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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