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22日讯(余敬海 柏媛媛):在“奉送”三千余元彩礼、“赞助”近二万元建房款后,男方提出结婚要求,仍遭拒绝。“想结婚,再拿八万元!”男方一气之下,主动提出与女方解除婚约,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索要的全部钱财。昨日,从十堰市中院获悉,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和全部建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郧县南化塘镇男青年曹某经人介绍与本镇女青年时某认识确立婚约关系。与此同时,对方提出招婿上门对女方父母养老送终、将新房建好后方可结婚等要求,男方一一应允。后按农村习俗,女方到男方“看家”时,男方一次性给现金2400元。男方到女方“认亲”时,曹某为购礼品又花去1160元。后女方通过“媒人”等途径向男方索要建房款17000元,而且在建房过程中,男方在帮工的同时还提供了部分木材。新房建好后,男方提出结婚,而女方则说:“结婚可以,再拿80000元!”饱受勒索之苦的曹某一气之下,提出解除婚约,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建房款、木材及帮工劳务费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当事人应遵循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本案中的彩礼,女方可酌情返还,女方以建房为名索取的建房款应全额返还。对曹某提出的木材款及人工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现金19400元。一审宣判后,女方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十堰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女方时某与男方曹某建立“婚约”关系后,因双方间发生矛盾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