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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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十堰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5月5日10:59 文章编辑:青山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5日讯据《十堰晚报》讯(记者彭军 特约记者 陈敬明):记者昨日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从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仍执行原赔偿标准。
      据了解,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比2008年度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如,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为11485元,2009年度为13153元;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标准为3997元,2009年度为4656元。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仍执行2008年度的赔偿标准,5月1日后发生的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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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赔偿费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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