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29日讯(余敬海):6月26日上午,能容纳近百人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座无虚席,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郑华江杀害十堰市兴丽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申天志一案正在开庭。
公诉机关:故意杀人 依法判决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指控:2000年,十堰市兴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原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郑华江,因下岗等多方面原因,与董事长申天志(殁年50岁),多次发生矛盾纠纷,逐渐对申天志产生不满。
2009年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郑华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匕首和一把弹簧刀,来到兴丽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持匕首朝申天志的胸部、腹部、背部、手部等多处连刺18刀,后申天志被送至十堰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申天志系锐器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郑华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遭遇追杀 正邪两立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郑明华始终精力集中,情绪稳定,除认真听取公诉人的陈述、辩认有关物证外,还不时举手请公诉人就宣读的有关书证内容进行重复。
“与申天志结怨已久并非因企业改制引发,而是因我举报兴丽房地产公司偷税漏税被查处,申对我不满,且雇用黑社会追杀我,让我居无定所所至。”对检察机关指控郑华江与申天志二人矛盾产生的根源,郑华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郑华江没有大的异议。
“我与申天志的关系是正义与邪恶的关系。当时并非想把他搞死,只想给他的‘警示’。”对于二人之间关系和作案动机,郑明华为自己辩护说。
在当天法庭辩论的最后陈述环节,郑华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动机(举报偷税漏税遭迫害)、作案经过(自动中止犯罪)两个方面作了最后辩解。
辩护律师:积极认罪 可以从轻
受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十堰市邦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郑华江进行了辩护。
辩护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辩护词中称,综合郑华江犯罪的全过程,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其一,郑华江出于公民的道德良知,积极举报兴丽房地产公司偷税漏税。后经税务机关调查,郑华江的举报属实。为此,十堰市地税局对兴丽房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补交了500万税款,税务部门也按规定对郑华江进行了奖励。正是郑华江的正义行为,更加激起了申天志对他的不满,加深了双方的矛盾,导致郑产生“报复”的心理。
其二,郑华江主动终止犯罪行为,积极认罪。因为,在申天志受伤害自主离开自己的办公室时,郑并没有再次对申下手而直至致申于死地。而且在兴丽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进入到申天志的办公室让他交出凶器时,他并没有拒绝,更没有逃离现场,直至警察赶到现场将其带走。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郑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
当天的审判进行了近二个小时。由于案情重大,合议庭表示,将在合议庭合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