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6月29日讯(余敬海 耿纪和 殷春玲):七旬老太乘坐公交车从座位上起身向车门口走时,因急刹车而摔伤,为医疗费赔偿与公交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十堰市中院终审判决由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2007年6月5日上午,从东风公司车身厂退休的73岁姚老太乘坐十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2路公交车从白浪往十堰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十堰市协和医院站时,姚老太从座位上起身往车门口走准备下车,突然公共汽车一个急刹车,将姚老太摔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026元,交通费15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姚老太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姚老太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姚老太在乘坐的公交车上造成伤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公交公司全额赔偿姚老太的1176元损失。
公交公司以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院二审认为,姚老太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姚老太所受伤害系其自身原因和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公交公司依法应当对姚老太在运输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