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出台《意见》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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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竹溪政务网 发布时间:2009年7月8日9:18 文章编辑:青山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7月8日讯(余意):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减少公务用车的随意性,确保公务用车运行安全、有效,树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近日,我县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溪纪发[2009]1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促使机关公务用车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意见》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同时,要求领导干部不准用公务车辆从事社会上婚丧嫁娶活动,不准用于领导干部外出旅游、钓鱼等事宜。
    《意见》明确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意见》明确规范特种行业驾驶公务车辆的行为。执纪执法、外事接待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意见》明确规定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对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违规,公车私驾酿成重大事故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对单位发生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截止目前,全县15个乡镇、90多个县直单位都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有效制止了公车私驾现象的蔓延,树立了党政领导干部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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