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新闻频道12月15日讯(陈双、杜昌满、王龙):近日,农民工蒋仕敏等12人从茅箭区法院执行法官秦明承手中接过执行款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称赞法院不愧是人民的法院,是为农民工作主的地方。
据了解,蒋仕敏等12人分别于2008年4月进入葛洲坝车辆十堰分公司干活,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蒋仕敏等人当月领取了800元至1700余元不等工资报酬。至2009年5月、6月、7月,该公司未能将工人的工资及时支付,并在 7月13日宣布放假,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也未支付其生活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8月31日,蒋仕敏等12人以公司未有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2010年1月6日经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审理裁决:葛洲坝车辆十堰分公司为蒋仕敏等人补缴务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千余元;支付拖欠三个月的工资5千余元及8月份的生活费420元。此裁决文书下达后,葛洲坝集团十堰分公司不服,向茅箭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1月7日分别按照仲裁裁决的处理意见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文书下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今年8月3日,蒋仕敏等人因葛洲坝公司未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茅箭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茅箭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穷尽了各种措施,均未有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找不到该单位责任人,案件一时无法有效推进。
11月上旬,蒋仕敏等人的情绪开始急躁,扬言要上访,茅箭法院信访室接待后,及时向承办法官秦明承进行了沟通,并向院领导作出了汇报,引起了党组书记、院长秦金建,分管院长赵巍的高度重视。为了避免这一群体性来访事件,该院迅速组织了案件专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一次进行了排查,通过多种渠道查找,终于挖掘到该单位负责人的电话,通过该院执行局局长韩西蒲、办案法官秦明承所做的思想工作和法律政策宣传, 2010年11月23日,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洲坝集团十堰分公司约定于12月3日前履行蒋仕敏等12人20余万元的工资和各类险金。 按照约定的时间,蒋仕敏等人来到法院后,如数领取到了自己的工资及各类险金,喜出望外,当场表示要感谢法院办案法官,被婉言谢绝。12月8日,蒋仕敏等12人联名向茅箭区法院送来感谢信表达了他们的感激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