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3月22日讯(陈双 张雄):郧县青年黄某因与高某发生感情纠葛,被王某殴打致伤,黄某亦用水果刀将高某刺伤,近日,黄某与王某均被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
2009年9月25日,黄某在十堰市香格里拉新农村11号楼1单元402室,因感情问题纠缠高某,高某的父亲闻讯后叫上王某等二人赶至现场,发生争执后,高某父亲等人对黄某殴打,王某踹了黄某下腹一脚,致黄某阴茎部位受伤,并拉扯黄某下楼,在一楼楼梯道,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高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黄某阴茎包皮裂伤,高某腹部刀刺伤,损伤均属轻伤。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黄某、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