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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四大举措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0日6:51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20日讯(代娟  任吉祥):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房县民政局通过多次深入基层调查走访,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一、创新救助形式,科学制定政策。为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医疗需求,房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对救助对象进行详细分类,制定了“八位一体”的救助方式(即: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紧急救助、大病救助、关怀救助),并明确规定了各种救助方式的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城乡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众持低保证到全县任意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可按规定享受挂号费、诊断费、大型检查和床位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水平。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实惠,救助中心取消了病种限制和医疗起付线,扩大了救助范围。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确定了救助比例和标准:一类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10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二类低保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三类低保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低保边缘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1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明确,极大的缓解了困难群众有病不敢医的问题。
 
    三、阳光操作,筑牢医疗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中心将救助政策、法规和办理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公布于众,切实做到救助政策家喻户晓。在医疗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严格实行“户主申请—村(居)审查—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做到审查、审核、审批“三榜公示”,确保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公开、公平、公正。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了强化监督,该县开通医疗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并以村居为单位,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各设立了举报信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的各项工作全部实行“阳光化”操作,筑牢医疗救助保障体系。
 
    四、整合资源,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县民政局加强统筹,通过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协调,在定点医院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医疗保险办公室与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合署办公,做到“三办”合一,实现了救助资源共享,形成了互联互补的运行机制。并依托“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网”,建立了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能自动生成“报销金额、医院减免金额、民政救助金额、自付金额”四个部分。县救助中心可依此掌握救助对像就医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与医院同步结算,及时兑现,保证困难群众顺利享受医疗服务,真正做到“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