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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调处矛盾纠纷“公议公决”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8日7:13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5月28日讯(袁玲、李耀武):十堰市司法局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积极探索纠纷调处新途径,尝试通过“公议公决”方式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今年以来,已有3起影响较大、多次调解无效的重大纠纷,通过这一方式得到妥善解决。
      他们的做法:一是选择“公议公决”案件。“公议公决”的纠纷必须是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疑难矛盾纠纷,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纠纷的调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向基层调委会提出,也可以由半数以上的“公议公决”代表联名提出,或由村(居)委会提出。
      二是推选“公议公决”代表。“公议公决”代表除纠纷当事人和基层调委会工作人员外,其他均由基层群众自发投票产生,并实行任期制。代表们在基层调委会主任主持下,经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后,共同分析研究矛盾解决办法。
      三是规范“公议公决”程序。“公议公决”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基层调委会发放情况资料、组织现场考察、集体会诊座谈等,让“公议公决”代表了解纠纷具体情况,就调解方案进行研究;第二步是在基层调委会主任主持下,由“公议公决”代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当场解决问题,并向现场观摩的基层群众开展法制教育;第三步是基层调委会在“公议公决”完毕后,及时做出决定,通报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做好意见反馈和跟踪服务工作。
    “公议公决”调处制度,是在基层调委会正确指导下,将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理权、决定权交给居民(村民)代表,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的新型矛盾纠纷调处模式,也是实行基层居民(村民)自治的有效载体,是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的又一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