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根据《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摇号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监察局等职能部门、市公证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申购人代表全程参加并现场监督。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人的购买房号和轮候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公证。
第二条 摇号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宣读现场纪律和摇号规则;
(二)由市监察局随机选择3——5名申购代表;
(三)工作人员开启电脑,将参加摇号的申购人信息和房源信息导入摇号系统,并予以公布;
(四)实施摇号;
(五)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公正。
第三条 计算机摇号前,摇号软件的开启安装和申购人信息、房源信息的输入,在公证部门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摇号前计算机操作人员需在显示屏上显示全部参与申购并登记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 摇号前计算机软件打乱申购人名单顺序,专用软件进入摇号状态。
第五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不同,摇号按照两居室和三居室分组分别进行摇号,各组摇号步骤为:
(一)每次摇号直接摇出申购人的购买房号,直至所有房源摇号完毕。在所有房源摇号完毕后,对未摇中者,再一次性摇出候选人顺序号。
(二)摇号由两名申购人代表负责,其中一人监督摇号,一人背对电脑显示屏点击电脑按键,由电脑随机确定申购人的购买房号和候选顺序号。每次按键只摇出一名申购人或候选顺序号,每一次按键需在上一次按键结束后再进行,显示屏分别显示已摇中的申购人信息及房号或候选人的顺序号。
(三)摇号过程中如遇停电或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造成摇号中止,先前已摇出的名单依然有效,待故障排除后继续摇号。
第六条 全部摇号工作结束后,打印申购人购买房号名单和候选人顺序号名单,由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公证部门签字确认。公证人员宣布全部摇号结果,并给予书面公证。摇号结果经过当场公证并公布,即为最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更改。
第七条 摇号结果在《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予以公布。
第八条 已摇中的房号不得转让,如果中号人放弃购买资格,只能由候选人按照候选序号依次替补。
第九条 已摇中的申购人必须在摇号结束后十日内,持《购房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处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办理购房贷款等手续,并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并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未摇中者在摇号结束后一个月内,到售楼现场办理购房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可以参加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摇号。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