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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法院攻克执行难案 化解信访老户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3日7:29 文章编辑:吕正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新闻频道7月23日讯(陈双 杜昌满):信访人姜萍因与十堰邦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顺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茅箭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地不懈努力终于圆满执行完毕,信访人姜萍十分满意!并向该院送来了“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
 
    涉访案件于2008年8月9日经茅箭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邦顺公司偿还姜萍借款67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为止,月利率为2%)的调解协议。由于邦顺公司未有及时履行上述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信访人姜萍遂于2008年10月9日向茅箭法院申请执行。茅箭法院于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邦顺公司下达执行了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邦顺公司仍然未有在茅箭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同年10月22日,该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位于十堰市朝阳北路28号的仓库出租给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十堰经营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贸易公司)的房屋租金。
 
    几个月过去了,案件进展不大,截止2009年1月17日止,被执行人仅仅履行了117700元执行款,与涉访案件的执行标的60余万元相差甚远。信访人姜萍处于急于收回借款的焦虑心情,多次到茅箭法院信访室反映该案的执行问题,信访室的同志、院领导均无数次接待,并形成了的信访案件转办单,督办涉访庭室及时与信访人加强沟通,制定执行计划。
 
    但是,无论茅箭法院的执行力度有多大,执行措施有多么具体,被执行人邦顺公司就是没有自动履行的行动。2009年4月20日,茅箭法院依法对已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位于十堰市朝阳北路28号的仓库委托十堰天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智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80.95万元,并作出(2008)茅执字第7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仓库进行拍卖。同年6月22日,案外人十堰市固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美公司)向该院提出异议称,该院对邦顺公司仓库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剥夺了该公司的租赁权利,请求该院暂缓执行,等待该公司的租赁权利行使完毕后再恢复执行。
 
    一方面是信访人姜萍要求及时执行,并由走访、信访转化为上访,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邦顺公司千方百计与案外人串通一气逃避执行。该案一度被市中院、市委政法委列为挂牌督办的案件,茅箭法院党组书记秦金建在信访专题会议上作出明确指示,要求执行局依法尽快执行,要求信访室认真接待、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经过认真审查,茅箭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8)茅执字第7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固美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该公司公司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十执复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固美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了原裁定。执行局经过认真准备后,于2009年10月23日委托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公司)对上述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仓库进行公开拍卖(保留价为809500万元),但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生活服务部)关于针对所拍卖的房地产向茅箭法院提出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异议,认为该院委托拍卖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异议人所有。案件承办人朱新祥、吴文滔及时审查并向合议庭进行了详细地汇报,经过认真研究,于2009年 11月13日作出(2008)茅执字第77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生活服务部)向法院提出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异议,并向该单位作出解释,拍卖未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只是对地上建筑物的造价进行处理,因此异议人没有对前述裁定要求复议。
 
    然而,正当准备再次组织拍卖时,王静林(据信访人姜萍讲系邦顺公司一股东刘小兵的亲戚)却作为邦顺公司的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茅箭法院又迅速达成了涉及1478517元借贷的民事调解书,并要求参与到信访人姜萍执行一案所保全财产的分配。茅箭法院受理王静林的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多次向市中院执行局进行汇报后,立即作出作出(2008)茅执字第77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静林要求参与分配的申请。
 
    经过了前述各种阻力,时间已接近年底,信访人姜萍几乎天天跑法院、政府、人大等部门。茅箭法院在向信访来源部门作出回复之后,于2009年12月25日再次委托正平公司对涉访案件已查封的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保留价为688075万元),这次也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信访人姜萍立即向茅箭法院提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88075元接受该财产用以抵债。
 
    一招不行又使一招。与此同时,姜萍反映王静林已向中院提出宣告邦顺公司破产的申请,因此强烈要求茅箭法院尽快作出裁定。
 
    茅箭法院在执行这个该案的过程中,与案件信访人多次沟通,与案件被执行人邦顺公司多次释明法律,要求其自动履行、与多个案外人无数次交涉,可以说是穷尽了执行程序,用尽了执行方法,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案件进行到现在却又出现了王静林以邦顺公司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公司破产之事。王静林认为完全是邦顺公司与王静林恶意串通达到损害其利益的目的,眼看要执行到位的财产,将有可能进入公司破产程序,参与分配,那样的结果只能是让其赢了“官司将输了钱”。信访人姜萍怀着气愤、焦虑、甚至是绝望的心情,再次向上级法院上访。
 
    由于王静林申请破产的案件未有获得市中院的受理。直到今年3月9日,经过执行局、信访室和信访人姜萍的多方努力,在案外人十堰市欧融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融公司)的参与下,签订了三方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方人市欧融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姜萍65万元,姜萍、被执行方十堰邦顺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十堰市朝阳北路28号的仓库(评估价为80.95万元)全部转让给市欧融工贸有限公司。欧融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3月10日、15日分两批将65万元现款打入茅箭法院帐户后,转交姜萍,此案得以终结执行,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