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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市民可按规定尽情“放炮”
信息来源:十堰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11年1月31日10:31 文章编辑:吕正
燃放时间为:腊月三十至正月十六
  
    十堰新闻频道1月31日讯 据秦楚网讯 见习记者 陈路 报道:日前,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城区今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2日(腊月三十)至2月18日(正月十六)。
 
  据了解,为防范烟花爆竹事故,让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喜庆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的规定,我市各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等都有具体要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通告》,2011年春节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供货由郧县富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负责。各烟花爆竹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与辖区安监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若书》后,方可从事零售经营活动。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企业,必须从富乐烟花爆竹批发中心进货,违者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所进货物及违法销售所得。专店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25件,专柜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0件,经营烟花爆竹品种必须符合当地规定。
 
  此外,《通告》烟花爆竹零售、燃放和回收时间也都有详细规定。其中,零售时间为1月28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18日(正月十六)。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三十)至2月18日(正月十六)。回收时间为2月19日(正月十七)至2月23日(正月二十一)。
 
  社会团体举办焰火晚会,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燃放规定监督实施。
 
  《通告》规定,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党政机关所在地、医院、敬老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等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责任单位须在禁止燃放地点悬挂全市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牌。
 
  对于发现不符合《通告》的行为,市民可制止或电话举报,制止或举报有功的,按相关规定给予100-2000元奖励。举报电话:市安监局:8679110;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