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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借出身份证 不料自己惹麻烦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1年4月6日7:30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4月6日讯(郭伦来 、郭迪泽):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正因为它的特殊性,所以不像其他身外之物,可以随便借给别人使用。有的人面对亲朋好友,难以启齿拒绝,将身份证借给朋友使用,结果换来许多烦恼事。
    50岁的刘先生在竹山县大街口以贩菜为营生。3月25日,一位在鑫成超市步行街做烧烤生意的外地刘姓男子,称买家电下乡产品需出示本地农村户口身份证,才能享受13%的补贴款,并以此为由向刘先生借身份证用,刘先生考虑到刘姓男子平时与自己称兄道弟,又经常照顾自己的生意,便不假思索地将身份证借与刘姓男子,刘姓男子为打消刘先生的顾虑,还特将一张姓名为刘光辉、身份证号为:362528197808266055,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琅琚镇厚山村的身份证交给刘先生作为信用抵押物。
    3月31日,刘姓男子驾驶一辆牌照为鄂CHS255的崭新雅奇摩托车,来到刘先生的菜摊上归还身份证,刘先生羡慕的问道“啥时买的新车哟?”刘姓男子答道“就是借你身份证那天买的呀!” 同时,还掏出驾驶执照和行车证向刘先生展示,刘先生瞥了一眼证件,两个证件上的姓名居然都是自己的名字,再细看,证件里的个人信息居然与自己的完全一样,刘先生追问道:“用我的身份证买车也就罢了,怎么还用我的身份证办理行车证和驾驶执照呢?” 刘姓男子解释道:“没事儿,没事儿,出了问题不会找你负责的” 。这事让刘先生回想起几年前因车辆过户问题吃的亏,当时,刘先生将一辆福田轻卡卖于他人,刘先生要求过户,买方却说:“不需要过户,不会出问题的,我们写个协议,即使出了事儿也不会让你负责的。”不久,这辆车恰恰出了问题,结果法庭依法裁决由刘先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刘先生当即放下手头的生意,专程赶到县交警大队,请求变更该摩托车的所有证件,得到的答复是,“像这种情况两年内不能过户,但你的情况特殊,一年后可以过户。”“万一一年内出了问题怎么办?”刘先生急切的询问。“可以办个公证书或者是律师见证书”。于是,刘先生同刘姓男子在律师事务所花了200元见证费办理了律师见证书。
    事后,刘先生感叹道:“好心好意借人家用一下身份证,却害得自己耽误了两天功夫,来去打的费用也花了几十块,到现在心里也不踏实,真是闹心啊!”
    近来,因身份证出借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笔者提醒广大读者,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务必妥善保管好您的身份证。除了交由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正常查验外,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交给他人,特别是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友情出借或有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应当在上面注明复印件的用途,以及再复印无效的字样,防止被他人用作他用损害自己的利益。一旦发现身份证遗失或被他人“克隆”伪造,要立即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与同身份证有关联的银行、电信、保险等部门取得联系,防范损害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相关法律链接
    随意出借本人身份证,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1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