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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工商调处一起快递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千余元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1月13日9:6 文章编辑:胜蓝
    十堰网1月13日讯(王 斌):近日,郧西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成功地调处了一起快递企业因执行格式合同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一千余元。
    2012年元月9日下午,家住在郧西县城关镇东营社区的殷先生到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申诉,消费者诉称,其近期在网上为亲戚的小孩购买了价值上千元的玩具,玩具到郧西后,其到某快递企业的大厅取货时,因快递企业执行“先签字后验货”的格式合同行规而发生纠纷(殷先生在网购时,卖家(网店)提醒其“先验货后签字”,加之,殷先生此前因购同样的玩具,到货后,其当着另一家快递企业(圆通快递)物流人员的面,打开玩具包装时,发现寄过来的玩具已破损,遂拒绝签收,快递企业寄回网店重新发货),某快递企业以殷先生不签字为由,不让殷先生领取已到货的包裹,殷先生多次交涉未果。
    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后,郧西县工商局高度重视,在查阅了有关《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后,当即派出执法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某快递企业现在执行的格式合同条款是明显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快递服务》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纠正,经过交涉、调解,消费者殷先生当着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的面进行了验货、在确认快递商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签名收货。当事人双方对工商部门的调解均非常满意,此次申诉事件的及时调处,有效地避免了事态的扩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快递行业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网购商品,快递企业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这一格式合同条款,属违法性条款。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同时,“先签字,后验货”这一快递企业的行规,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全国已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相关部门和行业发起呼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该快递企业执行“霸王”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