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3月31日讯(邓银):年过七旬的老人姚梅(化名)含着泪水握住法官的手说:这下我的老伴可以过一个温暖安心的晚年了,也是给我那几个不孝的子女上了一课。
2012年3月29日,经过郧西县人民法院调解,两位老人与四子女达成赡养协议,母亲姚梅由长子张大国(化名)赡养,父亲张可昌(化名)由次子张大强(化名)赡养,两个已出嫁女儿每年各拿出1000元现金给次子张大强,由张大强负责父亲的医疗、护理、生活、住房和安葬等
年近75岁的张可昌和妻子姚梅家住郧西县景阳乡解家坪村三组。原告张可昌、姚梅共生育三儿两女,长子张大国、次子张大强均已成家,两个女儿均已出嫁,最小的儿子三岁是送与他人抱养。 2004年原、被告共同找到村委会协商张可昌、姚梅赡养和分家事宜未果;2006年再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张可昌由次子张大强赡养,姚梅由长子张大国赡养,当时张大国、张大强均未结婚,张可昌、姚梅尚有劳动能力,同年两儿子均结婚,次子张大强搬至店子镇瓦架子村做了上门女婿。
2010年张可昌在张大强家居住,下半年张可昌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张大强与其妻子遂开始嫌弃张可昌,并因赡养问题与其他兄妹发生纠纷,责怪两个妹妹也未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姚梅实在看不下去,一气之下将四子女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经郧西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上述赡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