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4月24日讯(谭福军)近日,笔者从竹溪县民政局获悉,该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出台了《竹溪县社会老年人及农村“空巢”老年人管理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医、取药、检查、交费、办理住(出)院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所)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设立健康档案,根据需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五保”老人给予医疗救助。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规定,由县级医疗机构和当地卫生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
——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老年人到县人民法院或法庭咨询的,应当优先接待和解答;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的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城镇独居贫困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城区“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若安葬在国营公墓区内,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减免墓穴费1000元。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赠挂《百岁匾》,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200元的长寿补助。长寿补助由县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