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4月5日讯(毛达安、毛勇):近日,在竹山县人社局所属劳动监察大队,该县一服务行业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接受该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当场支付给2011年曾在其单位工作过的一位职工工资差额660元。
3 月26日,一位劳动者来到该队投诉,称其2011年2月-3月期间在该个体经济组织工作,去应聘时双方议定月工资1200元,由于主客观原因,工作约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负责人称其工作不胜任,将其辞退。工资结算时该负责人并未按月薪1200元计薪,却以实际服务量只支付了工资300元,考虑自身要外出等原因,当时没有就工资报酬再行计较。后得知自己有权维护权益后,于2012年3月26日前往该用人单位进行“理论”,发生争执报警,民警出警调查后告知其应向人社部门诉求,现请求人社部门依法追回其应得工资差额900元。
接到投诉,该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案分别向劳资双方多次进行调查。在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详实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同时鉴于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期间等方面原因,劳动监察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意见。劳资双方对该处理意见均无异议,才出现本文开头那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