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5月24日讯(刘广平 徐文灵): 5月22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县某镇政府作出的回复,该院督促起诉的32万元公共财产被依法追回。
该院在办理一起民事判决申诉案件时发现,2007年该县某镇某村将其所有的一家公司承包给了李某经营,双方约定每年的承包费为8万元,但李某除2007年上交了承包费外,从2008年至今没有上交过任何承包费。4月28日,县检察院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要求该镇政府作为该村撤销后的集体财产直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李某追缴其所欠的32万元的承包款项或向法院对李某提起诉讼,防止集体财产被个人无偿占有、使用。
督促起诉意见书下达后,立即引起该镇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迅速安排专人调查核实李某近年来实际交费情况,并责令李某在5月21日前交清所欠的全部费用。
5月21日李某向城关镇政府交清了全部承包费,次日该镇政府就该案的处理情况向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