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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未结婚 彩礼须返还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3日7:3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6月13日讯(邓  银):“本以为自己辛苦打工挣来的血汗钱会就此打水漂,多亏了法官帮我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拿着调解书的谢某某紧握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2012年6月12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2012年初,家住十堰市郧西县景阳乡的谢某某经本乡村民刘某某介绍与同村女青年张某建立恋爱关系,1月26日张某及其父母张某某、王某某按当地风俗与媒人一起到谢某某家中“看家”(农村订婚的婚俗)。当天谢某某与张某订立婚约,谢某某将现金彩礼15500元分别放在五个红包中一并赠送到张某家中,五个红包上分别注明张某家属成员的姓名及彩礼数额。
    此后从2012年1月28日至2012年4月15日,谢某某与张某双方来往密切,并相互赠送对方及家庭礼金和礼品,其中谢某某赠送给张某礼金及礼品折合现金为2785元,张某返还谢某某礼金及礼品折合现金为1800元。但至始至终谢某某都未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4月20日谢某某与张某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双方此后再也没在来往,眼看结婚无望的谢某某最终决定解除婚约并讨回彩礼,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属法律保护。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仅按民间习俗订立了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某与其父母系同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对原告彩礼的返还负有共同的义务。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谢某某彩礼现金12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
    法官析理:婚约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往往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其性质属于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