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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开展个案罪与非罪细查究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2年7月9日6:59 文章编辑:耕夫
    十堰网7月9日讯(刘程程 、王晶晶):近日,竹溪县院在办理审查批捕刘某等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的方某(有吸毒史)、以涉嫌运输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的卿某(有吸毒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院遂发出了《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2012年5月,方某为彰显自身财力欲请卿某吸食毒品,找到犯罪嫌疑人刘某要求购买冰毒,在刘某手中无货的情况下支付给刘某3000元请其代购毒品。刘某在联系陕西安康的毒贩后,由方某开车载刘某、卿某前往安康购买冰毒。刘某从安康毒贩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三小袋(1.4克)冰毒。在返回竹溪的途中,刘某将两小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并返还给方某1500元钱)、将另一小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卿某,犯罪嫌疑人刘某从中获利1000元。(本案查出刘某另案贩毒事实若干)
    受案后,该院经审查认定,方某仅有购买毒品吸食的故意而没有贩卖的故意,卿某仅有购买毒品吸食的故意而没有运输的故意,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刑拘、取保欠妥,遂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该两案的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以彻底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必要性、案件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取证调查的困难性为由说明刑事立案理由。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刑事案件应该“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该案中方某、卿某没有犯罪事实,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仅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强制戒毒,不应予以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倒置了因果关系,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保密和调查取证困难不能以非法刑事立案和非法羁押为前提,故不能成立。为了确保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院报经领导同意后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