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8月8日讯(张红兵):8月3日,湖北省郧西县工商局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变异葫子(苦葫子)食物中毒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陈先生获赔3000元。
7月30日上午,陈先生在某超市购3根葫子,价值5.4元,中午煮了排骨葫子汤,夫妻俩人吃了两三块葫子和排骨,感觉很苦,偿了一口汤,汤也很苦,不能吃就算了,把汤倒掉自认倒霉,可是饭后两小时俩人就感到头痛、恶心、腹痛,就到医院急诊室就治,医生诊断是食物(苦葫子)中毒,俩人须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时陈先生电话向该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求超市赔付夫妻二人的医疗费和身心损伤费。
接到投诉后,该县举报中心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和超市负责人一起第一时间就到医院看望陈先生夫妻俩,超市表示愿意极积与工商部门一道处理好受害人苦葫子中毒事件。8月3日上午,陈先生夫妻俩痊愈出院后,工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阐明了两点调解意见:一是调查了解的苦葫子是植物在生长中,由于基因、授粉等因素造成变异,有一定性的中毒,超市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没有主观方面的错误,但超市没有做到农产品消费警示,应承担陈先生的诊疗费、医药费;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超市还应该对陈先生给予一定的营养、误工等费用的补偿。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超市支付陈先生医药费1420元,同时一次性给付陈先生夫妻二人营养费等补偿款1580元,共计赔偿损失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