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3月4日讯(罗立政 刘冬梅):新春伊始,湖北省竹溪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们又多了一个特殊“身份证”,那就是《竹溪县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电子档案》。档案里记录了每位老年人的姓名,照片、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代理人或扶养人等相关信息。
近年来,该县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省政府第301号令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较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2012年春,在已有老年人的优待办法的基础上,先后又出台完善了《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竹溪县社会老年人及农村“空巢”老年人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通知》规定:凡是户籍在竹溪县以内的80岁以上老年人,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高龄补贴3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高龄补贴。
《办法》规定:老年人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一是老年人在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医、取药、检查、交费、办理住(出)院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所)为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设立健康档案,根据需要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五保”老人给予医疗救助。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规定,由县级医疗机构和当地卫生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二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三是老年人到县人民法院或法庭咨询的,应当优先接待和解答;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四是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的贫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和指派相关人员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为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五是城镇独居贫困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六是城区“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去世,若安葬在国营公墓区内,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减免墓穴费1000元。
据悉,截止2012年底,全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有5804人已全部建立电子档案。此档案的建立,为县人民政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落实高龄老人优待政策提供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