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9月11日讯:日前,竹溪县民政局起草的《关于调整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请示》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一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原来的家庭月人均纯收入280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纯收入300元;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线从原来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提高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650元;三是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从原来的家庭月人均纯收入500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纯收入550元;四是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财政补助和惠农补贴及生产创收计算,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达到3600元,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达到2600元的标准。(陈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