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9月3讯( 王仕远):丹江口市畜牧局积极宣传省出台的家庭农场登记制度,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家庭农场”究竟属于哪种市场主体?过去其身份、性质一直并不明确。日前,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登记类型、登记机关、登记要求、名称使用规范、经营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可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并注册。
类型、规模可以选择,但家庭农场的投资人主体资格有限制,《意见》规定投资人应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湖北省工商局表示,今后,对不具备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名称。对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意见》中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将督促开办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意见》中还规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公司制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