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首页 >> 新闻中心 >> 县市区在线 >> 正文
竹溪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案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8:23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10月31日讯(杜永胜、李俊鸽):近日,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承办人按证据规则,排除合理怀疑,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犯罪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封某某作撤案处理,竹溪县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作撤案处理。
    该案由竹溪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09年3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竹溪县中峰镇青草坪村5组,盗走刘义鹏停放在王远奎家门前的红色夏杏三阳125-C两轮摩托车;同时还将石敏停放在王远奎家门前的红色莱宝驰LBC125-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竹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三阳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3886元;被盗莱宝驰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2832元,两辆摩托车总计价格为6718元。
    经查,本案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按照户籍登记时间,封某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三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户籍登记时用农历在农村比较普遍。承办人在提审封某某时就该问题进行了讯问,封某某称其在公安机关上户口时,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1999年3月9日。承办人立即查阅了日历,即农历的1999年3月9日是公历的1999年4月24日。如果封某某所讲属实,那么封某某作案时就未满16周岁,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封某某的年龄是否满16周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封某某实际出生日期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封某某户籍上的出生日期确是农历日期,充分证实封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遂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回对封某某的移送审查起诉并作撤案处理,竹溪县公安局采纳了建议,迅速撤回此案,有效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免责条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络实名:十堰新闻网 十堰新闻 域名网址:www.syxw.net
投稿邮箱:E_mail:syxw668@126.com 或 E_mail:syxw668@yahoo.com.cn
备案序号:鄂ICP备07501808号 联系电话:0719--8651828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尚禹科技 十堰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