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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面对面" 沟通“零”距离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8:54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12月9日讯(任先友):12月2日8时30分竹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祖成按照惯例来到诉讼服务中心接待信访人员。
    信访人蔡某明的女儿蔡某于2011年7月3日下午在竹溪公园小广场被王某杀害,省高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鄂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判决后,蔡某明不服,先后两次到北京上访,要求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至少60万元并要求享受城市低保。在与信访人蔡某明接访过程中,张院长认真听取了他的诉求,首先,对他的家庭近况深表同情,要尽快从失去女儿的阴影中走出来,第二、本案定罪量刑的刑事管辖权在上级法院,本院无权干涉。毕竟是个案犯罪,恋爱纠纷是诱因,年轻人冲动的结果,服刑就是接受法律制裁。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要符合实际。第四、解决城市低保的诉求,在赔偿问题解决的前提下,依照信访属地管辖原则,我院可以请示县政府协调民政部门解决。
    信访人周某喜因林木运输侵权赔偿纠纷请求法院快速立案受理。1995年10月30日,信访人周某喜与中峰镇朝阳村签订火连沟杉木林场,投入50万元用于林业管护,负债巨大,2013年11月经林业局批准砍伐303立方米杉木,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周某宏、周某敏、汤某英非法拦截,存放11月之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4万元。在与信访人周某喜接访过程中,张院长认真听取了他的诉求,给周某喜明确答复:我院依法受理此案,将信访事件导入法律程序。司法救济要讲究程序公正,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司法原则,不要通过上访解决诉求。信访人周某喜当场表示相信法院公正裁决。
    信访人熬某英认为法院执行拍卖其房屋行为无效。竹溪农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敖某英丈夫李某昌生前办理贷款时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我院已依法公开拍卖。在与信访人熬某英接访过程中,张院长听取了他的诉求后说:2014年3月31日我院已组织涉案院长、庭、室负责人对你专题接访。近期你反映法院个别干警违纪,有恶意拍卖之嫌,法院党组已要求纪检组调查后给你回复。
三位信访人非常满意张院长的接访,接访后,张院长告诫他们信访人要多学习法律并赠送每人一本法律法规汇编。
    近年来,竹溪法院高度重视信访积案的化解,把每周二定为院长接访日,党组班子亲自接访解决群众诉求,取得了群众满意度上升,再访、闹访率明显下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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