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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4日8:19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3月14日讯(陈婷婷):今年来,房县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均可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上门等方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员可获得200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共列出以下举报内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生产,无证经营的;储存危险物资的库(站),没有专人管理监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非法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制造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作业场所无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危险化学品操作工、船舶驾驶、轮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在没有安全预防措施的危险作业场所,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和员工自己违规操作的;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长期在粉尘、有毒、放射性强等环境中工作,造成职业病的;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害及死亡事故等共计13项可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
    办法中要求,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并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虚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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