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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探讨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8:33 文章编辑:原野
  李青飞
    野生动物既是大自然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野生动物的价值取决于人的视角,即人自身的利益。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离不开野生动物。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笔者以鄂西北山区野生动物保护为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作简要分析。
    一、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湖北省西北部,属广义的秦岭巴山,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内苍山似海莽莽起伏,吞入云霄气势恢弘;汉江东奔水横贯,堵河北奔入汉江。东怀武当山,边界接襄阳;南靠神农架,边界接林区;西连巴山脉,边界接陕渝;北系秦岭脉,边界接豫陕。境内有国家和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达1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61种,湖北省重点保护的58种,一级保护的有金丝猴、金雕、梅花鹿、白鹤等14种,二级保护的有猕猴、毛冠鹿、红腹角雉等17种。作为典型的山区环境,虽然野生动物种类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并且还在逐年减少。特别是近三十年来,由于法律不健全、偏远山区传统习俗影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及相关单位的协作不力,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威胁,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狐、麝等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
    近些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的实施,以及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的迹象,但野生动物保护仍不乐观。
    二、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1、家园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交通建设及水利建设等进程的不断加快,林地被大量占用、森林资源被大量破坏、局部小气候逐渐形成,野生动物的生存家园被逐步缩小,致使野生动物种群数急剧下降,有的濒临灭绝;野外用火管理不善,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加之农民自用材及商品材计划过大,乱砍滥伐屡禁不止,逐步造成山大林稀、森林面积逐步减少的局面,长此以往,使得大量野生动物无处栖身。
    2、猎捕猖獗。由于市场监管不力、枪支泛滥及猎捕野生动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导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市场上公然出售的钢丝绳套、铁夹子、捕鸟网,以诱捕野鸡、竹鸡、斑鸠等鸟类的媒鸟机和龙门套,以电击方式猎捕野猪、小麂、野兔等野生动物的升压泵;公安机关配发的单(双)管猎枪,社会上流散的火药枪及气枪等等。由于猎捕工具的泛滥,导致野生动物的猎捕几乎达到猖獗的地步。再加市场上出现以打着贩卖野生动物为幌子,实则出售的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这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无专业部门鉴定便能轻易进入市场,鱼目混珠,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带来极大障碍。
    3、法律不健全。
    一是法律年久失修,导致相互冲突。如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由此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冲突。
    二是管辖分工不明确,存在交叉执法。对于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而实际操作中,即便是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执法也只能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六)项去处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名正言顺的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极大的执法尴尬。
三是法律无明确授权,导致执法资源浪费。森林公安作为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享有刑事、行政、治安执法权,具有较强的执法权威。按照现行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案件,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只能办理《森林法》授权的几类案件,其他林业行政案件则要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对执法资源也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三、问题形成的原因:
    1、宣传不够。如湖北省确定每年4月1日至7日的“爱鸟周”、11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2014年1月省人民政府还专门下发了禁猎捕鸟类通告,但基层单位对此宣传工作开展缓慢,收效甚微,有关主管部门发挥作用也十分有限。
    2、习俗影响。少数非法猎捕者、经营者、食用者文化素养低,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加之一些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嗜好,有以食野味“提升身价”的落后观念,造成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难以根治的局面。特别是在偏远山区,一部分人的保护意识不强,错误的认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赐予的,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今年捕捉,明年还有。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过量捕捉方式,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再生能力。随着经济发展,食用野生动物者增多,造成野生动物市场价连年走高,加上猎捕野生动物本小利大,经营野生动物中间利润可观,致使少数不法之徒铤而走险。
    3、协作不力。在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野生动物进入市场以及市场上出售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电瓶、升压泵等猎捕工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猎枪及弹药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狩猎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及猎捕环节的野生动物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但各单位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沟通,导致各自为战,互补通气。
    四、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树新风、改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2、加快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要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有性质的公共财物。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保护明确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避免交叉执法;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猎捕野生动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给予治安处罚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修订《刑法》,在消费环节对不文明的消费行为等同于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给予刑事打击。
    3、加强猎捕工具管理,建立协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避免市场上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减少枪支弹药配备数量并加强管理,每年发放枪支是领取证必选先办理《狩猎证》,凭《狩猎证》领取枪支,避免枪支泛滥造成野生动物被乱捕乱猎。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碰头会,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4、减少林地征占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发改部门对于兴修公路、水利等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工程建筑物和库区淹没占用林地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影响,减少不必要及重复建设项目的实施;林业部门要加强植树造林、打击乱砍滥伐违法行为,加强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减少森林火灾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影响,同时从长远考虑,在减少农民自用材计划的同时应取消商品材计划。
    5、做到野生动物资源合理利用。为有效避免出现乱捕乱,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合理、有序、可持续利用,林业部门可适量申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计划,凭持枪证办理狩猎证,凭狩猎证领取枪支;猎针对老百姓反映的野生动物毁坏庄稼的问题,可成立专业狩猎队,由公安及林业部门共同监管。设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准入市场门槛,避免鱼目混珠。
    6、健全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项资金落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
    总之,人是在大自然之中,不在大自然之外,更不在大自然之上,所以我们在讨论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保护生态以及保护人的时候,必须放弃人本位观点,人类只能是地球的守护者而不是主宰者,人类与野生动物共享地球,生命不应有贵贱之分,愿你我行动起来,关爱动物,共同构建和谐家园!(作者:竹山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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