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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出台《城区违法用地和建设处理意见》
信息来源:十堰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9日8:8 文章编辑:原野
  十堰网5月19日讯(袁晓家):日前,为确保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简称“两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竹山县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切实规范“两违”处理。
  《意见》明确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且严重违反规划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占地进行房产开发的,一户多基的,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已下达停建通知书,仍顶风继续抢建的必须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同时,对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和在集体土地上的“两违”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原则批准但未具体办理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也提出了原则性的处理办法。
  《意见》指出,对规定中除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外,其余的按照登记认定、质量鉴定、作出处罚、核实公示、依法执行、完善手续六个程序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由城关镇、潘口乡和相关村(社区)对“两违”情况进行登记,以村(社区)为单位分户造册、一户一档、分类汇总,填写《两违清理清查表》,并向社会公示,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意见》规定,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以及在治违过程中说情、干扰办案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经查实,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任何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未按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凡接受办法处理后,均不得再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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