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7月15日讯:蒋家堰镇黑沟村钱某2014年6月上旬矿难死亡,其分居13年之久的妻子张某、同居5年的河南籍姘妇李某及钱某同袍5兄妹因财产、死亡赔偿金分割及债务偿还发生纠纷,镇综治维稳中心采取以法服人、以情感人、以理动人的办法使矛盾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越级信访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法服人。钱某后事刚刚料理完后,其亲属、关系人及债务人共20余人都聚集在钱某哥哥家要钱讨债,当钱某姘妇李某在没达到自己目的时,一气之下将钱某哥哥家的东西砸的稀啪烂,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将此矛盾提交到镇政府综治维稳中心。镇综治维稳中心6月15日组织了第一次调解,从法律上澄清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形式,从法律上讲钱某妻子张某是最大受益人,但张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好外出打工十几年杳无音信,其与钱某婚生儿子2009年因病死亡她都不知道,直至钱某矿难死亡才通过公安机关联系上,虽然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但没有尽到妻子、母亲、儿媳妇的责任,因在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建议钱家兄妹给予其一定的补偿。钱某与姘妇李某在2013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虽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但李某是奔着与钱某过日子来到,且钱某父母死亡后墓碑上都刻有李某及其两孩子的名字,从这一点来看,钱某已将李某及其两孩子视如妻子和养子女,所以李某应该得到同居时共同购置的房子。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赔付资金,不是公民死亡时就遗留的,故钱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用来偿还钱某生前债务,只能用其遗产偿还,钱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住房是否单方购置还是共同购置难于界定,钱某生前债务除了购置房屋和欠条部分李某知道外,其它无据债务无法界定,李某虽然享受了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但作为孤儿寡母的外乡人,是无法偿还这近10万元的债务,建议钱家兄妹用死亡赔偿金代为偿还认定的债务,以减轻李某的生活压力。经协商钱家兄妹一次性补偿张某10万元并达成协议,对于钱某生前房屋仅同意李某住居但无处置权,并要李某承担购置、装修房屋所欠下的3万余元在债务,其它可认定的债务用赔偿金支付,李某不同意此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以情感人。按照李某的要求,除了房子归其所有,还要求钱家兄妹用钱某死亡赔偿金偿还房屋购置、装修时3万元债务和其临时生活费。在多次单独做工作时了解到在钱某生前,钱某及其兄妹视李某和其一双儿女为钱家的人,李某也将钱家兄妹视如亲人,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紧紧围绕这一点给钱家兄妹做工作,钱家兄妹前前后后考虑后,同意将钱某生前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给李某,以后房屋李某如何处置钱家兄妹不予干涉,但李某要承担房屋购置、装修时3万元债务。李某坚持要求钱家兄妹帮助偿还房屋购置、装修的债务。
以理动人。就李某与钱家兄妹的意见分歧,工作人员着重从钱家兄妹这一方做工作:虽钱某与李某不是合法夫妻,但从钱某父母墓碑上刻有李某两孩子的名字这一事实,认定钱某及亲属已将李某两孩子当做养子女,作为养子女依法享有财产及赔偿金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但孩子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建议钱家兄妹考虑李某的处境。经双方协商,钱某生前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给李某,钱家兄妹用钱某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房屋购置、装修遗留的3万元债务,对于李某因此事损坏钱某哥哥的私人财产给予适当赔偿,双方余7月10日达成协议。钱某生前债务通过组织债权人当面认定也逐一偿还,偿还债务后所剩20余万元的赔偿金,在适当照顾钱某的哥哥在赡养老人所承担的义务多余出嫁姑娘的前提下,采取均等分配原则分配给其他兄妹5人。
钱某死亡财产、死亡赔偿金分割及债务偿还纠纷,经蒋家堰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历时近一个半月耐心劝导下,从法、情、理各个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矛盾不扩大,问题解决在当地,融洽了钱某各亲属与李某之间的关系,达到了和谐的目的。(谢扶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