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7月31日讯:1999年,山上的老程买了山下老王的房子。老程要老王按村里的惯例“搭地”,老王的一亩二分地早就不种了,便在协议中补了一条“同意搭1.2亩的 土地……”谁知2003年, 湖北省竹山县要修水电站,淹没区的房子有搬迁赔偿,老王后悔了,找老程想要回自己的地。老程认为双方有协议在先,怎么也不同意,这一争就是十多年。如今,水电站就要修成了,双方还没争出个结果,老程便找到了柳林乡调解委员会。
调委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单独与老程交谈,开始老程还说调解不好就去起诉。调解员说:“老程,你们十多年前土地转让的做法,即便是按照2003年3月才开始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老王如果将该土地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那么即使你起诉到法庭,结果也只有一个,那就是 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到头来,你一分钱也拿不到。不如现在补给他一点钱,就当是吃亏买教训,同时也能让他心甘情愿地给这块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我看老王也自知自己理亏,就是想得点小实惠。”接下来调解员又给老王做工作,老王自知理亏,表示只要老程多少补偿一些自己的损失,以后还是老朋友。于是双方在调委会的调解下,老程同意拿出三之分一的土地补偿款给老王。
该案件是在双方作出让步的前提下才得以调解成功的,实践中类似的案件还不少,因此,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在遇到类似的情形时,一定知晓相关的法律常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 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私人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虽然该协议有效,受让方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权,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出让方再将该土地以合理的价格转包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登记的话,必将导致之前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总而言之,国家对农村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一定的限制,广大的农民朋友在办理土地流转时切记要“登记”。( 魏运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