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3月2日讯(张官民):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十政发[2015]8号),首次对全市20个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30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进行命名表彰。
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市民宗局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市人社局、市民宗局立即成立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推荐提名按照“先进集体向民族团结任务重的单位倾斜,先进个人向从事民族团结的基层干部倾斜”的思路,各县市区人社、民宗部门对照标准组织推荐,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宗治、人口计生、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意见基础上,市人社局、市民宗局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初审,并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进行审定,最后市政府正式行文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十堰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和各行各业要以先进为榜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实现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