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9月24日讯: 9月17日,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带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办理,经过努力协调得到县林业局授权,正式启用“竹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专用章”。
在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竹山县森林公安局除以自己名义对《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外,办理的其他林业行政案件均以县林业局名义进行处罚,办案民警加盖公章需往返数趟。“竹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启用与公章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将进一步推进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规范性、高效性。(刘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