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3月27日(张亮 刘磊): 3月23日上午,伴随着阵阵长鸣的警笛声,在竹溪县人民法院泉溪法庭负责人李绎的带领和法警队的支持配合下,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押往竹山县看守所拘留15日,并予以罚款1万元。
2014年5月,李某甲在为被执行人李某乙雇佣做工时受伤致残,竹溪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依法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7万余元。判决后,李某乙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6年6月,李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乙主动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执行。但其后,李某乙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后,对李某甲再也不理。2017年3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无奈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泉溪法庭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某乙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方调查,在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有履行能力后,泉溪法庭负责人立即将案情向分管领导汇报,在获得主要领导审批后,向法警队调警3人,于3月23日上午传唤被执行人李某乙到法庭,在向其讲诉了法律规定后,依法作出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决定,并当场将其押往竹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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