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6月13日讯:昨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假币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据悉,该院受理的另外一起假币案件正在审理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采取驾驶摩托车流窜于十堰市境内多地,以使用假币在沿途商店购买打火机、香烟等小额商品获取商家找零的方式获利。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306省道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田垭村路段时,因无牌无证被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对其车辆和人身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有20元面额的疑似假币263张,共计5260元,随将其移送刑警大队侦查。
经人行竹溪县支行鉴定:何某某持有的263张20元面额人民币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其携带的是假币,仍驾驶摩托车流窜多地违法使用并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随作出上述判决。(李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