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网7月18日讯(金波 尹鑫):7月17日上午,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分别被判处刑罚和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以鲜活的案例昭示:野生动物依法受保护,违法狩猎代价高昂。
为满足口腹之欲,2020年3月8日,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竹溪县城关镇“九荒坡”(小地名)使用钢丝套捕获野生动物麂子一只,并用石头将麂子打死,在回家途中被林场巡逻人员抓获并移交给竹溪县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6日,吴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在汇湾镇姚家塘(小地名)使用铁质捕兽夹捕获野生动物猪獾1只,并使用木棒把猪獾打死后赠予他人食用,同日,吴某某被竹溪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经鉴定,上述麂子、猪獾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当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议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00元。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竹溪法院严格落实人大《决定》,坚持对涉生态违法犯罪“零容忍”,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严厉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助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着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到庭观摩庭审。 |